国内外地质遗迹保护现状
国际地质遗迹保护现状及动态
国际上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全球地质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其中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地质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先,他们制定了严格的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英国把地质遗迹分为两大项,一项是“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的地质遗迹” SSSI(Sites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由英国自然署负责办理,目前已经登记的遗产地2200处。另一项是“区域性重要地质及地貌”RIGS(Regionally Important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 sites)。由民间团体办理,自然署提供经费资助。我国台湾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很重视,他们从1989年起进行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办法,并诸个县市开展了调查和登录。国际上的地质遗迹保护的通行作法大多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在世界遗产中创建世界地质公园(UNESCO Geoparks)的计划:目标是每年设立20个地质公园,总数达500个左右。随着世界地质遗产保护特别是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各国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国内地质遗迹保护概况
我国对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始于七十年代末期,多是做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
1987年,由原地质矿产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我国开始建立一批地质自然保护区。1992年以前,共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52处,其中国家级4处,省级31处,县级17级。1995年,地质矿产部颁发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使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
地质遗迹分布状况 :
⑴地质遗迹保护区
据1997年统计,地质遗迹保护区为86处,其中国家级12处,省级33处,市级9处,县级32处。
据22个省(市、区)最新统计,已建地质保护区52处,其中国家级10处,省级19处,市、县级23处;规划拟建地质遗迹保护区325处,其中国家级67处,省级162处,市县级96处。
⑵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
据1992年统计,在606处自然保护区中,有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104处,包括国家级27处,省级71处,县级6处。
至1997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926处,其中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约160处左右。
⑶国家风景名胜区中的地质遗迹
在国家公布的11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许多风景名胜区以名山、名湖、河流峡谷、岩溶洞穴、瀑布泉水、海滨海岛等为主体命名,和地质遗迹密切相关。在全国512处各类风景名胜区中,其中含地质遗迹的名胜区可达半数以上。
⑷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地质遗迹
至1998年,我国已建森林公园920余处,其中国家级295处。其类型可分山岳型、湖泊型、火山型、沙漠型、冰川型、海岛型、海滨型、溶洞型、温泉型、草原型及园林型,前9种类型森林公园的地貌主体皆与地质遗迹密切相关,或含有一种或多种地质遗迹。
此外,在我国已公布的四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5处为古猿和古人类遗迹,属于地质遗迹的一种类型。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地质遗迹的基本状况不清,缺乏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
⑵地质遗迹保护区数量过少,数量仅相当于自然保护区总数的2%左右。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尚未得到有效保护。
⑶地质遗迹破坏严重。一些重要古生物化石遗产地和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比较突出的如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广西的许多溶洞、黑龙江五大连池火山地质地貌景观等。
⑷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⑸缺少专项保护经费,严重制约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开展。
⑹地质遗迹保护法规缺乏权威性并对现行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对外交流不够,难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接轨。